原告上海亦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贤贵。
委托代理人朱紫林,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银娇,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今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艳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亦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今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今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4500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人民币6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今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45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郭贞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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