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亨道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蔡其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镇年,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靖武,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振发,男,1955年3月1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立抗,上海俞立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贸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林振发,负责人。
原告上海亨道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振发、浙江华贸肥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亨道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8,901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8,90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8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判令公证费8,000元由两被告承担。2018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林振发就松江区广富林路XXXX弄星月大业领地XX号楼四层的办公室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签订《润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大业城58-4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包干价为7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被告浙江华贸肥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6万元,被告林振发为被告浙江华贸肥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林振发就涉案工程签订了工程款为4万元的补充协议。其后,原告又应被告林振发要求,提供了35,909元的软装家具及12,992元的玻璃隔断。原告全面履行上述义务后,于2018年8月9日通知被告林振发进行验收、结算,被告林振发却以各种理由推诿,双方协商未果,遂涉诉。
被告林振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间协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案工程在上海市,故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合同虽约定仲裁,但对于仲裁机构未明确约定,事后亦未达成补充协议,因此,该项仲裁协议无效。而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林振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林振发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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