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京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五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谢平,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纺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上海京叶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红纺文化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京叶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61.30元,减半收取,计8,580.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京叶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朱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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