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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京沪汽车配件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力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京沪汽车配件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卢鸿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顺德,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力洪,男,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徐高,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京沪汽车配件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沪汽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力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4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京沪汽配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且2017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在出具“欠款承诺书”后亦向申请人支付了2017年上半年租金。而一审法院以考虑到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处于政府环境综合整治范围,被申请人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为由,对被申请人应付租金标准予以调整,该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申请人从未收到过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部门《告知书》,被申请人也未向法庭说明该《告知书》的来源,且该《告知书》中也并无“环境综合整治”的表述,一审法院认定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处于综合整治范围,没有依据;其次,本案系争的租赁房屋于2018年2月被不明身份人员(后经确认系房屋占用土地的产权人)拆除,该非法拆除与《告知书》中所称的城中村改造并没有关联;最后,申请人曾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因被申请人2017年9月在租赁房屋内涉嫌组织卖淫被宝山公安局查封而导致停止经营,因此一审法院将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违法成本让申请人予以分担,没有依据。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林力洪提交意见称,首先,租赁房屋于审理期间被拆除,租赁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一、二审法院在不阐述合同效力的情况下仍对合同约定的租金进行处理,已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系争房屋的照片等证据来证明租赁区域被政府列为综合整治区域的事实,照片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租赁物外墙上的“拆”字标识,且周边环境脏乱无比。因此申请人主张一审认定事实无证据与事实不符。最后,申请人与同一市场众多租户都有租赁诉讼,法院均认定系争场地有综合整治原因而对租金予以酌定。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酌定租金的处理并无不妥。综上,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理由。
  本院认为,京沪汽配公司作为本案系争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及周边环境情况有所了解。且在本案二审审理中,京沪汽配公司并未对一审关于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处于政府综合整治范围的认定提出过上诉,并提供反证。现京沪汽配公司以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判决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京沪汽配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林力洪停止营业系其所称的涉嫌组织卖淫等原因导致。由此,本案一、二审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林力洪支付租金的标准,并无不当。综上,京沪汽配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京沪汽车配件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陈卓雅

书记员:洪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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