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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京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京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载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宇,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莉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上海沪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京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系争股权转让的标的公司注册在上海市闵行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小国

书记员:尹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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