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郑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欢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京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京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京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爱国
书记员: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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