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亮利通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仁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萍,男,1984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亮利通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亮利通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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