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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亮力活动房有限公司与昇迅活动房(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亮力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林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昇迅活动房(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戎加明,总经理。
  第三人:倪四海,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川环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亮力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告昇迅活动房(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倪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亮力活动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亮力活动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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