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亲久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明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磐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魏永斌。
原告上海亲久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磐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亲久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亲久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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