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亲宝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辉,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多宝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文静,上海昝文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亲宝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多宝灵动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亲宝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亲宝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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