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亿啼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XXX号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楚长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层,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海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农工商大道228号2幢1049室。
法定代表人:徐荣璞,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受理原告上海亿啼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海湾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被告在涉案的《活动策划推广服务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合同载明的签约地为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XXX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移送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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