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亿思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华仁,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谈德勤。
原告上海亿思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亿思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亿思泰实业有限公司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史建颖
书记员:韩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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