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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亿洲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运泽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亿洲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意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林,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运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国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琴,上海何爱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炯,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华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67宗地29幢三层F区353室。
  法定代表人:俞建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骏,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亿洲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运泽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华擎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后,原告上海亿洲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亿洲化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亿洲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936.50元,评估费人民币58,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亿洲化工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人民币195,00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亿洲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运泽实业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人民币97,500元。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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