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亿洲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意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林,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运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国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琴,上海何爱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炯,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华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67宗地29幢三层F区353室。
法定代表人:俞建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骏,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亿洲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运泽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华擎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后,原告上海亿洲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亿洲化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亿洲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936.50元,评估费人民币58,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亿洲化工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人民币195,00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亿洲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运泽实业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人民币97,500元。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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