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亿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亿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9年7月22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亿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价款人民币314,027.2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纸箱,被告有需求时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原告,货款根据实际加工制作纸箱数量结算。截至2018年7月,双方共产生货款604,827.21元,原告已经支付290,800元,剩余314,027.21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广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起,原、被告通过口头协议方式建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原告下达订单,原告根据订单为被告加工制作纸箱,并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原、被告通过微信发送账单对账,对账无误后,原告根据被告指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原、被告双方共发生加工承揽价款604,827.21元,被告已经支付价款290,800元。
上述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明细分类账、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原告陈述为证,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履行交付工作成果义务后,被告应按约支付价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广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亿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加工价款314,027.21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10.40元,由被告上海广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宝勤
书记员:林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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