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亿玖实业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张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浙江宝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小刚,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原告上海亿玖实业中心与被告马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9月2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9)沪0118民初10714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且两案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本院认为,合并审理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并有利于查清事实、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沪0118民初1071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陶惠萍
书记员:沈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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