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亿盛特种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艳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誉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高利华,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亿盛特种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誉机械厂、高利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亿盛特种涂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亿盛特种涂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姚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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