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薛锋,女,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航南公路5188弄L18幢9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庆,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敏,女,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金丽萍,女,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上海亿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金丽萍。
申请人薛锋与被申请人张敏、金丽萍、上海亿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沪0120财保1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敏、金丽萍、上海亿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97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薛锋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薛锋与被申请人张敏、金丽萍、上海亿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已依法另行提起诉讼,且现已审理终结,现申请人薛锋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敏、金丽萍及上海亿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敏、金丽萍、上海亿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979,500元的冻结及对其所有的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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