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亿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丽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奇,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赞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郅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亿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赞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502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赞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7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上海亿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上述保全措施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赞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存款970,000元进行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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