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亿鑫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颖,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明,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湖州市。
负责人:曾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女。
原告上海亿鑫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间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现原告上海亿鑫亿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亿鑫亿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亿鑫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3元,减半收取1,176.50元,由原告上海亿鑫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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