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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庆交通安全咨询事务所与范培云、杨飞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仁庆交通安全咨询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曹庆,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培云,女,1963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杨飞,男,198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仁庆交通安全咨询事务所与被告范培云、杨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嗣后本案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仁庆交通安全咨询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元,减半收取计186.5元,由原告上海仁庆交通安全咨询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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