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茂兴路XXX号仁恒广场4座1楼。
法定代表人:周轶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飞,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云,女。
被告:薛阳,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薛备达,男,194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峰,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阳、薛备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飞、马立云,被告薛阳、薛备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4,618.40元;(1,218.20元/月×12个月)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5,350.34元;(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初缴纳当季的物业费,逾期按欠费金额3‰计)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兰谷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面积217.54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5.60元/月/平方米。原告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仁恒森兰雅苑(三期)临时管理规约》对兰谷路房屋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但被告未如约支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
被告薛阳、薛备达辩称,原告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将小区主要出入口关闭,所有车辆进出全部从次要出入口通行,而被告所在的201室离次要出入口仅两、三米的距离,直接给被告带来了严重的噪音污染及空气污染,严重影响了被告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自2016年年底入住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反映要求原告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小区规划图的要求开放主要出入口,原告均不予理会,原告的行为明显违约,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有权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以下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物业交接通知书、业主身份信息、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仁恒森兰雅苑三期临时管理规约》。
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两被告系兰谷路房屋的业主,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载明:兰谷路房屋建筑面积217.54平方米。原告与上海仁恒森兰置业有限公司(兰谷路房屋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兰谷路房屋所在小区进行管理,原告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多层住宅的标准为5.6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按季度缴纳,业主应该在该期开始之日或之前一次性缴清,履行缴纳义务,逾期缴纳的,滞纳金的支付自逾期之日起原告按照业主应缴费用的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其收取滞纳金;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之后,原告与开发商签订《仁恒森兰雅苑三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延长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2016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仁恒森兰雅苑三期临时管理规约》。同时原告向被告发出的《物业交接通知书》上载明“本套建筑面积217.54平方米”。被告入住后认为原告关闭小区主要出入口,车辆进出主要是从距离其住宅仅数米远的次要出入口进出,噪音及空气污染给其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多次向原告反映未能得到根本解决而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作为业主的被告亦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5.6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原告主张14,618.40元经查无不当,应准许。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虽有约定,但被告未按时付费系事出有因,并非恶意,故对滞纳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阳、薛备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4,618.4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计149.50元,由被告薛阳、薛备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 华
书记员:杨燕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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