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仁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林。
被告:谭家进,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台山市。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上海仁方投资有限公司、谭家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仁方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对被告上海仁方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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