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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林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铭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铭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仁林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铭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张喜荣,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上海铭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仇某某。
  原告上海仁林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铭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张喜荣、被告上海铭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间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现原告上海仁林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仁林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仁林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9元,减半收取1,719.50元,由原告上海仁林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万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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