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介末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清华。
委托代理人陆元媛,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彩青,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微问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介末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微问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介末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介末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宏毅
书记员:赵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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