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仓桥经济联合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宗梅,总经理。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肖刚,主任。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古树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谭文华,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仓桥经济联合总公司、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诉被告上海古树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自愿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仓桥经济联合总公司、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仓桥经济联合总公司、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负担(已付)。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刘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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