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仕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志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佳怡,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问,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麗娜。
被告:吴荔玲。
原告上海仕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麗娜、被告吴荔玲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仕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仕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仕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姚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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