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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仙贤贸易有限公司与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仙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程达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明,男,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上海仙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入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仙贤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000元;2.判决被告自2018年12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直至本息完全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被告在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沪杭公路228弄连城商业广场开了一家热辣三宝重庆火锅,自2018年5月起,原告开始给被告送货,截至2018年8月结束。2018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15,000元,承诺于2018年12月7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原告履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杨明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上海闵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故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8日,上海闵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该公司唯一股东。2018年5月至同年8月,原告向该公司在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沪杭公路228弄连城商业广场经营的“热辣三宝重庆火锅”店供应酒水。2018年11月7日,被告个人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15,000元,并承诺于2018年12月7日前付清欠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上海闵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确认拖欠原告货款15,000元并承诺由其个人于2018年12月7日前付清欠款,系被告个人自愿加入债务,被告理应按其承诺付款。现被告未能按其承诺付款,依法应承担支付原告尚欠货款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仙贤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
  二、被告杨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仙贤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款项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90元,均由被告杨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慰平

书记员:张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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