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仟弘纺织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喜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伟,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熙服饰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方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女。
原告上海仟弘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熙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仟弘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自2016年以来,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面料,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对账,截止2018年6月4日被告共欠原告面料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54,383.40元。因被告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双方约定货款付款时间安排在2018年6月付5万元、7月付5万元、8月付5万元、9月付10万元、10月付10万元、11月付15万元、12月付20万元,2019年1月付10万元、2月底付清。付款期内如有变化,被告在没有注销的情况下必须对以上财务承担全部履约责任。如发生破产清算或者公司注销,则公司股东梅林承担以上账务。截止到目前,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偿还任何货款及利息。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54,383.40元;2.被告支付以954,383.40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4日起算至清偿为止的利息。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XXX号第1幢2231室,在上海市闵行区并无办公地址,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原、被告间签订的四份《面料采购合同》均约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应当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上述合同均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为上海闵行,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欧熙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欧熙服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亦兵
书记员:钟益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