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仟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煜东,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被申请人: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范彐先。
被申请人:上海范氏科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侯芳。
被申请人:范新进,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侯芳,女,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上海仟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范氏科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范新进、侯芳名下29,379,040.81元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19年3月22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2019年4月1日,申请人上海仟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担保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仟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提供了担保,故其对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29,379,040.8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仟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汶
书记员:邓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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