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代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鸣,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留生,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湘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雪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露,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代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湘海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审理中,双方均以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各自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代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湘海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代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上海湘海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史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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