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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湘海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代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鸣,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留生,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湘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雪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露,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代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湘海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审理中,双方均以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各自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代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湘海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代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上海湘海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史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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