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御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陈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刚,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仲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仲春龙。
被申请人:仲春龙,男,1989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御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御新公司”)与上海仲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仲凰公司”)、仲春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沪0114财保2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仲凰公司、仲春龙名下的银行存款342,398.17元。御新公司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御新公司与仲凰公司、仲春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御新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诉,现御新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仲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仲春龙名下的银行存款342,398.17元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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