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仲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仲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孙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沁,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衍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晶,董事长。
被告:陈明晶,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沈金华,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沈祁耀(曾用名曾立祁),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仲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衍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衍公司)、被告陈明晶、被告沈金华、被告沈祁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仲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共计人民币58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 俭
书记员: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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