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仿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戴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中,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宇,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奉化星光盛殿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飞云。
原告上海仿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奉化星光盛殿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仿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仿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原告上海仿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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