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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仿云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奉化星光盛殿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仿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戴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中,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宇,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奉化星光盛殿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飞云。
  原告上海仿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奉化星光盛殿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仿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仿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原告上海仿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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