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仿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戴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中、金明宇,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炫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钢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仿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炫丽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已支付原告石材货款及加工费合计人民币145.7万元(以下币种同),被告尚欠原告石材货款及加工费合计110万元(包含杭州公馆、庆隆售楼部、创世纪样板房),此款由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90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余款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且被告应支付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原告应于被告支付相应尚欠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仿云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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