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企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莉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配清,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博,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列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企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企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企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姚依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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