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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伊为木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李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诚。 原告上海伊为木制品厂诉被告钱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钱诚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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