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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伊为木制品厂与钱诚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伊为木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李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诚。
  原告上海伊为木制品厂诉被告钱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钱诚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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