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伊华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黄维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育梅,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风蕾,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勇,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康,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伊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
上诉人上海伊华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勇及原审第三人上海伊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伊华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董勇及原审第三人上海伊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获得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伊华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伊华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上海伊华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贾佳秀
审判员:杨怡鸣
书记员:庄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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