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伊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峻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宜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马贵。
被申请人:龙马福,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上海伊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宜典家具有限公司、龙马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1858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宜典家具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杨思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现上海伊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宜典家具有限公司、龙马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调解结案,且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上述保全措施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宜典家具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杨思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进行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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