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伊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峻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夏培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伊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9年4月22日,原告上海伊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伊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计432元,由原告上海伊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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