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伊莎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秋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远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投资人:王汉双。
申请人上海伊莎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远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伊莎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0元减半收取3,565元,财产保全费2,463元,合计诉讼费6,0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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