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伍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刁明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遵振,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嘉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梅蓉,职务不详。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晓育,副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伍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嘉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伍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嘉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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