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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启达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许创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洋洋,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启达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葛昆宏。
  原告上海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启达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洋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7,858.1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低压配电产品。2018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企业对账确认函》,确认截至2018年10月31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共计527,858.16元。之后,被告向原告付款共计180,000元,拖欠347,858.16元至今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应诉答辩。
  综合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意见,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自2015年起开始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接触器等设备。2017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致《企业对账确认函》,被告确认截至2017年10月31日,尚欠原告应收账款960,587.85元。其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18年12月24日,原告向被告致《企业对账确认函》,被告确认截至2018年10月31日,尚欠原告应收账款557,986.86元。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80,000元,余款347,858.16元拖欠未付,原告催讨未果,致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企业对账确认函》原件、银行付款凭证原件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既向原告出具了《企业对账确认函》,就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及时付款,现被告拖欠未还,实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启达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7,858.16元。
  被告上海启达电气发展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8元、财产保全费2,309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启达电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瑞敏

书记员:陈慰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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