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张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韩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剑锋、林秀铃,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月香,女,194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段志惟。
  原告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月香、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称,案外人徐某某与被告张月香系夫妻关系。2018年3月,徐某某与张月香参加由被告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组织的2018年3月15日从南京出发的德意法瑞11日8晚旅游团,原告为接待社。当地时间3月22日上午,徐某某在巴黎游玩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当地时间3月26日,张月香因支付徐某某的医疗费用向原告借款现金5168.88欧元,并另行向原告借款4932元用于支付机票款项。张月香承诺于2018年4月30日前归还上述借款,双方约定,如逾期还款,原告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张月香支付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各项损失。同日,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出具借款担保书,确认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嗣后,被告张月香未按约返还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张月香一直未能实际向原告返还款项,直至原告起诉前。因张月香怠于返还借款的行为,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张月香向原告返还借款5168.88欧元(按照2018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欧元兑人民币汇率7.8136元计算,折合人民币40837.6元);二、被告张月香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4932元;三、被告张月香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5319.6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1000元);四、被告张月香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五、被告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月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张月香的户籍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双乐园97号502室。
  二、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确认书》,原告认为其有权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确认书是申请人独自一人在海外,面对丈夫突然离世,万般无奈之下被迫签署,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张月香的丈夫因原告未尽到地接社的责任,突然离世。张月香当时万分悲痛,也即将发起对原告和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的索赔诉讼。
  综上,张月香的户籍地不在上海市普陀区,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张月香遂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双方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的《借款确认书(协议)》第4条约定:如乙方逾期还款,甲方(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XXX号XXX层XXX室。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确应有管辖权,但法律同时亦规定双方可就争议内容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间协商所管辖的人民法院。被告在提起异议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合同约定内容非双方意思表示,仅以张月香失去亲人后悲痛万分及合同签订地在国外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因此根据该约定,本院对本案应当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难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月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徐  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