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众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修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茂,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悟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罗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奎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佩佩,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众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悟信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卫莲
书记员:王 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