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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与陈玉堂、朱淼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薛国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陈玉堂,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反诉原告):朱淼,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反诉原告)陈玉堂、朱淼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中,被告(反诉原告)陈玉堂、朱淼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提出反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就本诉提出的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陈玉堂、朱淼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对本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陈玉堂、朱淼对反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陈玉堂、朱淼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陈玉堂、朱淼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缪  欢

书记员:刘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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