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众家缘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仓,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维乳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崔桂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增,男。
原告上海众家缘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维维乳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被告维维乳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涉及上海南浦食品公司浦东分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XXX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现被告维维乳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维维乳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维维乳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维维乳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亦兵
书记员:何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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