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众山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卫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逸波,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天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诸卫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军,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平,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众山特殊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天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被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众山特殊钢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天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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