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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经纬置地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孔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广,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经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蒙,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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