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众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伟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溧,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水,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雅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水,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众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森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众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上海众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杨亦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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