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众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秋荣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郑岱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芳,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新,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众腾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腾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巧凤
书记员:洪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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